轰动沪上的“保时捷退一赔一案”在3月27日二审休庭后,双方进入庭下调解阶段,目前金华中院仍未公布二审结果。近日,记者与该案当事双方联系时,华晨汽销方面竟向记者透露“此案保时捷车主涉嫌蓄意策划,正在寻找有力证据进行申诉准备”……

[最新进展]
双方各持新论
就在等待法院二审结果的期间,双方各自提出了不同的言论。保时捷车主余植有向记者透露,“华晨汽销正在寻求关系意图给二审法院施压,从而导致判决结果迟迟未下”。而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彬则告诉记者,“车主隐瞒了部分事实,蓄意策划了这起维权纠纷。我们正在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准备申诉。”
尽管双方都言之凿凿,却均遭到来自对方的坚决否定。当事人分处沪、浙两地,始终不愿当面求证。
[争议聚焦]
代开发票,不能上牌?
车主余植有在纠纷过程中,由于在华晨汽销购买的保时捷是代开发票,因此不能对该车上牌。对此,王彬称:“这辆保时捷不存在不能上牌,因为上牌所需要的海关进口货物证明书、国家商检局颁发的商检单、发票都具备,只要有这三样内容便可以上牌。车主是不愿意上,而不是不能上。”
余植有却在回应中指出,“自己是向华晨汽销买车,但发票却是其它公司的发票。毕竟这涉及到售后保养维修、甚至索赔的诸多问题,拿着别家公司的发票,自己到底该去哪家维修保养?既然自己连发票都不认可,当然就不能上牌。”
车辆交接单有没有?
在二审阶段,王彬想起一份对自己比较有利的证据,那就是车主余植有购买车辆时的交接单。该交接单是在交车时,车主和经销商双方对交易行为互相认可的证明凭证,一式两份。王彬认为,如果有这份交接单,则可以证明“客户认可了所拿到的车,正是自己所指定购买的那辆”。
由于余植有购买的保时捷是由华晨汽销义务分公司向上海联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杜某提货,再转手卖给他的,所以如果余植有手上有一份交车单,那么另外一份交车单应该在当时的发货人杜某手上。但当王彬向杜某索要这份交车单时,却被告知“不见了”。
对此,记者向杜某求证:“这张交接单的确有,但被手下员工弄丢了。”这份重要证据的丢失,让王彬很是恼火。在与记者的交谈中,他甚至流露出“是否杜某与余植有之间存在利益交易而人为造成交接单的丢失”的猜测。对于这点,杜某坚决否认。
王彬与杜某之间关于交接单的问题,余植有并不知情。不过,他向记者表示,自己手上并没有所谓的交接单。“退一步说,就算我当时拿到过交接单,又能说明什么?毕竟汽车是一个消费产品,很多质量问题会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因此,我觉得交接单不能作为王彬的证据。”
各执一词,矛盾激化
除此之外,在记者与当事人双方接触的过程中,也发现许多各执一词的矛盾。
王彬向记者透露:“余植有又向杜某买了一辆保时捷4.5L”;而杜某纠正说:“余植有是向自己认识的一经销商又买了一辆保时捷”;但余植有却表示,“这样的消息简直是空穴来风!”
王彬称,“余植有在庭下调解中曾做出让步,愿意退车后,只收60万元的退车款,被我拒绝”;但余植有却称,“如果法院判决不是退一赔一,自己不会同意”。
新闻背景:
2005年8月30日,余植有与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车型为德国产原装保时捷卡宴3.2越野车,售价90万元。但余植有提车时,却没在车上找到合同明确约定的配置,后更发现该车是一辆“美规车”,不能享受保修。
2006年4月5日,余植有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华晨汽销及义乌分公司销售欺诈,提出“退一赔一”,在自垫了近9万元的鉴定费出具报告证明该车多处存在“美规车”特征,一审胜诉获180万元天价赔偿。
2007年3月4日,余植有向本报记者透露,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二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3月27日,此案在浙江省金华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当庭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休庭,进行庭后调解。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然被蒙在各种疑团之下,对于案情的进展,本报记者将继续予以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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