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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借父车无照驾驶酿事故 父子俩共担责
  • 2018-07-31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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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持有相应驾驶证却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现,车主并非驾驶人,而是其父亲,那父亲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该父子在保险赔偿之外对伤者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共计8156.25元。

      2017年7月,彭甲在明知儿子彭乙的驾驶证为B2E不含正三轮摩托车车型情况下,仍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给儿子彭乙使用。后张某乘坐被告彭乙驾驶的这辆摩托车行驶至320国道湘东一交叉路口时与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67天,花费医疗费26690.63元。经湘东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彭乙、马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后张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对损害赔偿协商不成,张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彭甲、彭乙、马某及保险公司等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80674.03元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彭乙违规驾车造成原告受伤,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责任。因被告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平安财保某支公司应在其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付责任共计62055.79元,马某在商业险外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张某8156.25元。而被告彭甲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彭乙驾驶证不符合所驾车型的情况下出借该车辆,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彭乙和彭甲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外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连带赔偿原告张某交通损失8156.25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行人为租用、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出借机动车,本案中彭甲与彭乙作为父子俩,彭甲在知道作为共同家庭成员的彭乙没有正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形下出借车辆,其虽未实际支配车辆,但在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时,由于车主的出借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原因力,客观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故彭甲在客观上有违法性,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在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私下里把车借出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发生意外,作为车主一方如不能提供有利证据,很容易遭受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关系多好,当有人找你借车时,一定要遵循“四不”原则:车辆存在隐患时不借;借车人无驾照时不借;借车人不能安全驾驶时不借;借车人未成年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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