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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彻底杜绝“二次碾轧”现象?
http://www.cnnauto.com    2007-1-22 14:41:00         作者:CN汽车
  我个人认为,如果要谈“奔驰碾童事件”,也许就得谈一谈可能也应该算得上是“中国特色”的——“二次碾轧”现象。 

  应该说,诸如像“2006年12月16日,醉酒司机开车撞倒18岁女孩,再倒车将人活活碾死……”“2006年4月10日,成都一辆桑塔纳撞倒了69岁的邵国安和他7个月大的孙女,司机倒车将仍在路上挣扎的老人活活碾死……”“2006年4月4日上午,台州市黄岩区双江丹桂花苑小区中,一男子驾车将一名老人撞倒后,反复碾轧了老人5次,致使老人死亡……”这样发生在一年之内的真实案例;以及近期被媒体高度关注的“石家庄‘二次辗轧’案司机执行死刑”的事件、“四川一卡车碾死10岁男孩”的事件和“奔驰碾死3龄童”的事件,都能够或远或近地与“二次碾轧”这几个刺目的血腥字眼——联系在一起! 

  我在网上用百度一下“二次碾轧”这几个字搜索一下,就可以找到相关七万多的网页;而用“二次碾压”这几个字搜索,则可以找到相关网页十万多。由此可见,“二次碾轧”或“二次碾压”的现象,在中国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那么,为什么“二次碾轧”的现象在中国总是层出不穷地出现呢?在我个人看来,这也许应该要从“社会的是否公正”、“相关制度的是否完善”以及“国民的整体道德修养高低”这三个方面上找找原因吧?!下面,我就把“二次碾轧”与这三个方面联系起来谈一谈。 

  第一,“二次碾轧”与国民的整体道德修养高低的关系: 

  也许,有的朋友对于我把极少数驾驶员的“二次碾轧”行为,与“中国全体国民的整体道德修养高低”这个问题联系在一起谈,可能会感到十分难以理解。 

  对此,我想,在看过《楼下人群嘲笑起哄轻生男子9楼跳下殒命(组图)》、《成都妙龄女伤心跳楼围观者吉他“伴奏”(图)》、《河南女子跳河欲自杀数百人旁观有说有笑(组图)》、《国人旁观老外冲上救人汽油四溢司机被困(图)》以及《男子溺水40分钟无人下水相助百人堵桥围观(图)》这几篇新闻报道之后,应该不会有多少人还会反对我在《从为自杀者“助兴”看当今国人的麻木程度》和《愤怒:当今国人,竟然麻木残忍如斯》这两个帖子里所说的“国人现在的整体道德修养还比较低”这样的说法吧?! 

  如果不反对“我们国人现在的整体道德修养水准还比较的低”这样的说法的话;那么,我个人认为,当我们在谴责那些有“二次碾轧”行为的司机们那极度卑劣之道德的同时,还必须把“他们为什么道德水准如此之低”这样的问题与“我们国家越来越严重的国人整体道德逐渐沦丧”的问题,——联系到一起来探讨! 

  在我个人看来,虽然,像极少数丧失天良的驾驶员在“二次碾轧”里,表现出来的极度冷血的缺德犯罪行为,仅仅只能算是极小部分麻木不仁国人们的道德水准真实写照;但是,见微知著,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不管怎么说,在我国一而再、再而三出现的一些让人惨不忍睹的案例里,那些缺德司机们那令人发指的“杀人”方式及其麻木残忍到极点的道德水准,这本身不就已经从一个侧面在说明:我们国民的整体道德修养水准,还停留在一个比较低的阶段吗? 

  所以,我个人认为,也许我们所有的中国人不应该把“二次碾轧”作为一个孤立的社会道德缺失现象进行声讨;而应该在要求严惩那些具有“二次碾轧”行为的驾驶员的同时,也应该对我们国人整体道德水准不高现状,——进行一下深刻地反思了!!! 

  第二,“二次碾轧”与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关系: 

  在我个人看来,“二次碾轧”现象之所以频繁在中国出现,同样也与我国那还十分不完善的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因为,“人之初、性本善!”所以,我个人认为,不管一个人再怎么样的缺德,通常情况之下,只要不是天生嗜血的穷凶极恶之徒,其之所以会杀人——都一定会有其作案的目的与动机的! 

  我想,“二次碾轧”案件应该也是这样。如果说里面的杀人司机有一个两个是天生嗜血的穷凶极恶之徒,可能还有人会相信;但要说所有“二次碾轧”案件里面的杀人司机,都是没有动机的乱杀人,我想,相信这样说法的应该没有几个吧?! 

  那么,无良司机选择如此残忍的杀人方式又是基于什么样的目的和动机呢?我个人认为:也许,所谓的“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可能就是有“二次碾轧”行为的司机们的——最大杀人动机之所在吧!!! 

  我第一次听到“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还是以前在驾驶学校学习驾驶的时候,在一次闲聊之时,从我们的教练的口中得知的。那个时候由于我才刚刚接触到方向盘;所以,对于“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我仅仅只是当作一个天方夜潭一样的故事在听。 

  但是,随着我后来结交的司机朋友的增多,以及与公里数成正比例的驾驶经历的不断增加,我对于“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逐渐有了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应该与机动车司机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当场死亡;那么,肇事者主要承担的一般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所有费用加起来通常只在十几万元人民币左右(一般不会超过一个煤矿工人死亡将获得的20万人民币的赔偿额)。而如果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造成受害人成为残疾的话;那么,肇事者可能将承担的诸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加起来的赔偿数字——将有可能成为一个巨大的天文数字! 

  比如,在到目前为止,中国交通赔偿数额最高的——原辽宁足球俱乐部运动员曲乐恒诉张玉宁的车祸赔偿案里,张玉宁赔偿给曲乐恒的包括精神损失费、护工费、康复治疗费……等费用加起来就到达共计574万元人民币的天文数字。 

  也许,这574万元人民币的车祸赔偿对于一位同样拥有天文数字收入的足球明星来说,还算不了什么;但是,我想,这样大一个车祸赔偿数字对于绝大多数中国司机来说,——绝对不是他们能够负担得起的! 

  那么,也许有人会说:“因为交通法规定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相关的保险;所以,中国绝大多数的机动车驾驶员,都不应该会有“害怕出了车祸而负担不起经济赔偿责任”这样杞人忧天的担心。”真的是这样吗?嘿嘿,在我个人看来,也许我国那还远远没有健全完善的交通事故赔偿体系,——是难以给这个问题一个比较满意的答案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的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则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 

  对于这样的规定,我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可能更加好理解一些: 

  比如,在一个事故责任全部由机动车司机来承担的人身损害的案件之中,如果事故所造成的整个损失在20万之内;而该机动车方又买了20万的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话,那么就将由保险公司先赔偿20万给受害方,肇事司机本人在以后所必须要承担支付出去的赔偿费用,大概是这20万元的20%以内的赔偿额度;这样的赔偿额度一般还是绝大多数司机所能够承受的;而在交通事故里撞死人的赔偿费用——往往就在这个20万人民币(一般不会超过国家规定对矿工的死亡赔偿)限度之内;所以,撞死人的交通案件——一般都是可以一次了结的! 

  但是,如果在一个事故责任全部由机动车司机来承担的导致受害人受残的案件中,事故所造成的整个损失超过了20万这个责任限额的限度的话;那么,则必须全部由肇事方机动车司机来赔偿;那么,当这个必须全部由肇事方机动车司机来赔偿的所有费用加起来的数字,也有可能会达到惊人的七位数的话,那就算把奔驰车卖了——恐怕也难以应付全部的经济赔偿吧?! 

  当然,像“所有导致受害人受残的交通案件,都一定会超过保险公司所应该赔偿的最高限额……”这个武断的说法,肯定也是不会让人相信的。但是,在撞死人,——则一定可以在自己个人能力所能够承受的赔偿范围之内;而撞残人——则肯定有非常大的不确定因素在内的话;那么,在究竟是应该撞残还是应该撞死这两个选择面前;极少数的缺德司机,往往就会走——撞死受害人这样丧尽天良的选择了吧?! 

  那么,我们现在就可以大概知道:在“二次碾轧”里的那些缺德司机,为什么会把一开始的“撞残”——这个仅仅属于交通事故之内的违法行为,无比残忍地、硬生生地演化成为“撞死”——这个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的恶性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了吧?! 

  所以,在把“二次碾轧”里司机们的作案动机,与我国那还远远没有健全完善的交通事故赔偿体系结合在一起分析之后;我就完全有理由把从各种媒体上看到、听到的众多血淋淋的“二次碾轧”案件,都能够与“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联系在一起了!!! 

  第三,“二次碾轧”与社会公正与否的关系: 

  在解释究竟是什么使一个驾驶员做出“二次碾轧”这样残忍的杀人罪行的原因之时,除了那些杀人司机个人道德的极度缺失,以及基于经济赔偿方面的考虑而存有“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作案动机,应该算是主要原因之外;我个人认为,“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是否公正”,同样也应该算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了! 

  要不然,如果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在绝大多数杀人司机眼里是——非常之公平、非常之公正、非常之公开了;那又如何能够解释: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对杀人罪犯的死刑惩罚——这样一个在当今世界可能算得上是对杀人犯最严酷的刑法之下,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有“二次碾轧”行为的司机,不怕背上一个名副其实的杀人犯罪名,——而获得其罪有应得的公正的严厉惩罚呢?! 

  所以,我个人认为,这都是那些不良司机所抱有的——“自己应该可以侥幸地逃避法律严酷惩罚”这样的心理在作怪! 

  我想,如果,不是抱着“可以通过依靠自己所拥有的复杂社会关系以及远小于伤残赔偿的金钱,——就足够摆平一切”这样的“潜规则”意识的话;如果,所有的司法人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能够做到“在法律面前真正平等”,——对所有确实具有“二次碾轧”行为的杀人司机的法律判决,都能够像“石家庄‘二次辗轧’”案件中那样——对杀人犯司机执行其罪有应得的死刑的话;那么,我绝对有理由相信:在明知道自己会因故意杀人罪,而将肯定会得到法律严惩的情况之下;就算一个基于经济赔偿方面的考虑而存有“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作案动机的驾驶员,再如何缺德、再如何丧尽天良,他也不会再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想去品尝一下死刑究竟是什么滋味的吧?! 

  所以,我个人认为,“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之所以被极少数缺德驾驶员把它变成现实,其本身就说明:这些缺德司机,在从心底里就瞧不起——具有神圣地位的国家法律的同时,也从心底里就根本不相信——社会具有起码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如果要想比较公平全面地看待“奔驰碾童事件”以及“二次碾轧”现象,就应该从诸如“社会的是否公正”、“相关制度的是否完善”以及“国民的整体道德修养高低”这样一些方方面面的原因上综合起来思考;同样,如果要想彻底杜绝类似“二次碾轧”的现象在我国继续出现,则必须从诸如“如何提高国人整体的道德修养水准”、“如何维护包括国家法律在内的基本社会公正”以及“如何完善包括交通事故赔偿体系在内的各种制度”这样的国家社会的综合方面的问题上面开始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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