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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我们真实的引导 我们不需要煽情!
http://www.cnnauto.com    2007-1-22 10:17:00         作者:CN汽车

这两天在网上沸沸扬扬的话题之一,是“二次碾压”和“潜规则”。引起话题的事件,首推发生在都江堰三岁孩童被一辆奔驰小轿车压死的悲剧,再者是三天后在成都军区总医院门外道路上,一辆东风牌大货车将一对骑行电动车母子卷入车下造成男孩死亡事故。

两起事件,无疑都令人痛心惋惜,尤其是当我们知道遇难者都是孩子时。可我不无遗憾地看到,对于这两起悲惨事件的所有议论,少有从中引起对于交通安全意识的警醒言论,或是交通参与者都应守法遵章的呼吁,更罕有吁请立法加大对酒后驾车等交通肇事惩处的有识之论。我认为,这些才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类悲剧再次发生的积极言行,而建立在臆测和缺乏事实真相基础上“自由心证”,被不负责任的媒体煽情似的报道挑起的舆论暴力,其实于事无补。

问题出在哪里?在此我想借用当年“宝马案”后,黑龙江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曲文勇的分析。他认为,“宝马案”之所以产生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实质上是社会情绪、社会张力的一种折射。因为,现在存在着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干部腐败、特权车现象、执法不公等等,导致很多人都在潜意识中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官员和富人有严重的特权思想,他们总会凭借权力和金钱获得某种“关照”,如果是桑塔纳撞了人,大家可能不会这么关注,但是象征金钱和身份的宝马撞了人,人们就会在潜意识里疑窦丛生。

激愤的社会情绪是可怕的,容易产生非理性的社会仇视心理,而促成激愤的原因往往和政府的“失声”、媒体却时而“失声”时而“高声”有关。激愤的情绪,长期的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难免在政府难以完全掌控的互联网上会有各种舆论产生。其实,人们制造舆论就是希望获得事情的真相,想通过合理的怀疑挤压出可能被掩盖的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既然没有被禁“失声”,就应该负起媒体的责任,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事实真相,而不该是激愤社会情绪的煽情者。 

我认为这是媒体的责任。那么作为媒体的受众,社会人群该有怎样的态度呢?一位网友散烟子的发言很引起我的注意。作为媒体中众人,我极赞赏这位网友的看法,很有些“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感悟。

这位散烟子网友写道:“对媒体的报道,不少人内心在取舍的时候,态度其实很‘势利’:对于‘正面报道’,倾向于无条件怀疑,而对于披露性的‘负面报道’,却倾向于无条件接受。其实都是出自媒体的文字,正面报道中可能有的问题和错误,在负面报道中同样会存在,所以,对于现在媒体的所谓新闻报道,要保留一点独立判断。”

学习这位网友的独立判断精神,我在此试就这两起事件有关的报道作一些自己的分析和判断。

两起悲剧性事件中,因为受害者都是未成年的孩子,所有人内心那种最为人性最易倾注同情的情绪点被激活。因此,有关的新闻报道中,很容易激起善良民众愤恨的词语是“二次碾压”——太坏了,撞了、压了人还不算,还要“二次碾压”,非要致人死地?毕竟类似的罪行确有发生,诸如当年郑州市那位区公安局前政委张金柱,算是这类罪行的典型。因此一旦读到媒体的这个用语,我们的情绪怎么能平息?

我不是说,如果真有如张金柱那种丧绝天良的“二次碾压”发生,我们不该愤怒不去谴责,而且,仅仅我们的愤怒和谴责还远远不够,因为那样的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事实上,张金柱就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问题在于,在成都发生的这两起交通肇事中,什么是“二次碾轧”呢?“二次碾轧”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个行为过程呢?都江堰的事件不说,就仅以被媒体称为“又压娃娃!又是‘两次碾轧’”的后一起事件为例。

我分别看了《华西都市报》《天府早报》《成都商报》《成都晚报》等四家成都媒体有关此事的报道。几家报纸对此的说法都不一致,虽然《成都商报》是我供职媒体的竞争对手,它的一些报道也曾使我以批判的眼光审视,但我仍然不带任何好恶和偏见地认为,在又是“两次碾轧”事件中,它的报道最为客观,最容易使读者了解到事实真相。

《成都商报》的标题是“撞倒母子 倒车时碾到娃娃”,报道称“昨日下午4时过,在成都军区总医院门口,一辆东风大货车撞倒了一辆电瓶车,把一对母子卷至车下。东风大货车司机试图倒车救出压在车轮下的孩子,由于是下坡,倒退了几步的货车又向前冲出1米,碾过孩子身体,导致孩子当场死亡。”

《成都晚报》标题是“又压娃娃!又是‘两次碾轧’”,从题目看,明显带有编辑的主观色彩,但记者叙述新闻事实的文字,仍然保持了相对客观。

《华西都市报》和《天府早报》这两家报纸,却都有强烈的记者个人主观情绪和臆测。首先,标题分别是“冷 又是二次碾压7岁男孩惨死车轮下”和“悲剧重复上演 娃娃在车轮下哭喊:妈妈……”,一是有主观定性的倾向,后者虽然是一种客观的叙述,但是有很浓厚的煽情词语和句式。《华西》还进一步煽情配发了背景材料“奉行‘潜规则’ 害人终会害己”和一篇言论,有将公众注意力导向司机是刻意二次碾压的嫌疑,因为有“潜规则”。《天府早报》则采用貌似客观的方式,引用目击者言论报道说:“‘司机的心太狠了!’目击者陈大爷情绪激动地说,第一次碾在车下的时候,少年并没有死,还在车下喊‘妈妈’。明明是叫司机倒车,但是他倒了一下就又把车朝前开去。‘他绝对是故意的!’陈大爷称,司机肯定想的是‘碾伤比碾死赔得还多’,所以就进行了二次碾压”。

我们都不在现场,即便去了现场的那些记者也是在事发后到达,谁都没有亲眼目睹当时的状况。但根据商报和成都晚报的报道,我看不出如天府和华西所刻意描绘的“二次碾压”的行为过程。也不能由此得出,司机就一定为了奉行“潜规则”而故意要采取“二次碾压”这样的方式谋杀在车轮下的孩子。真相,应当在警方现场取证和勘验后得出,不是以一个情绪激动的目击者的言辞为标准。

个别媒体提出“潜规则”的言论,我看有很大部分是情绪化的产物。人们可以从报上读到这样一段话:“面对记者的提问,司机用手挡住脸说‘你不是警察问那么多干嘛?’”我认为,不论这位司机肇事的原因和责任最后到底该怎样处理和承担,但当时他的回答无可厚非。在一个事故现场,记者以为自己是谁呀?除了警方的询问,你有什么资格去询问?这不是干扰警方办案吗?正如在法庭上,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旁听席上的记者能够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提问吗?记者真要如此,显然是在一个错误的地点、一个错误的时刻、采用了错误的方式,非常错误地履行了错误的职责。

作为一家严肃媒体的编辑,应当替记者把好关。可是我同样遗憾地看到,事实远非如此,于是有了那篇题为《莫视生命如儿戏》的言论里,作者因此写道:“又是二次碾压!又是一个幼小的生命躺在了血泊中!血淋淋的事故现场,愤怒市民的谴责,换来的却是肇事司机一句:你不是警察问那么多干嘛?”且不说在警方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时,愤怒的市民是否就有资格去向肇事司机发问,但显然这是为了煽情而杜撰的事实。因为据报上刊登出来的记者说法,明明是记者在向驾驶员提问。

记者可以通过采访,尽可能向受众揭示最接近的事实真相,但这真相的揭示是通过记者艰苦地采访,通过对掌握的材料进行辨析,去伪存真,而不是人云亦云,有闻必录。《华盛顿邮报》前总编辑本·布莱德利曾说过,对于报纸而言,“我们最严重的错误就是听信了别人错误的消息,然后以讹传讹,这错误的消息可能来自总统……”,他告诫记者编辑们,“我们的信息来源可能有偏差,因为提供信息者自己也不知道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得到了错误的信息,或者知道的情况不完整”。如果真是存在那位在23日的交通肇事现场对《天府早报》记者提供消息的目击者陈大爷,那么他显然是一位“自己也不知道事实真相……或者知道的情况不完整”的信息提供者。采用这样的错误消息,即便是一张严肃的报纸,也难免以讹传讹,且不论为了报业市场竞争,为了报纸利润最大化,从而把新闻做得更加耸人听闻,更加迎合原本激愤的社会情绪的那种不负责任媒体了。布莱德利还认为,“读者都有偏见情绪,如果有些事件和读者的偏见情绪吻合,他们就会把它当成‘事实’;如果和读者的偏见情绪相悖,他们就会把它当成‘谎言’。”这这太精辟了,与我在文前引述的那位散烟子网友观点毫无二致。

对于交通肇事,我们都很痛恨。对于那种潜规则,我们也都有所闻更是不齿。但是,痛恨、不齿,不等于可以随意臆测,可以替代司法提前审判定罪。尤其是媒体,轻易地定性定罪斯的报道,本身就违反了新闻职业的道德,再说怎么能听信一个错误的信息源提供的错误信息,然后以讹传讹呢?这样怎么有公信力?怎能使人相信你的新闻不是虚假的?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两件看似普通社会新闻的的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网上舆论,应该引起政府深思,诚如郑板桥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何况这哪是“萧萧竹”声呢?激愤的社会情绪和舆论暴力,原因是社会透明度太差,信息严重不对称,而责任不在群众,责任在政府长期“失声”,媒体的不负责任。

我想从报纸上看到事实的真相,不想看到记者自己的臆测和以讹传讹的假信息,更不要被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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